楔子:
神说:“我们要照着我们的形象,按着我们的样式造人;使他们管理海里的鱼、空中的鸟、地上的牲畜,以及全地,和地上所有爬行的生物!”(创世记一:26)
《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和第2条申明:“人人生而平等,享有人格尊严和权利”,并且“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本源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地位”,人人享有《世界人权宣言》所载明的所有权利和自由。
全球倫理宣言:“每一个人都拥有不可剥夺、不容侵犯的尊严,无分年龄、性別、种族、肤色、体能智力、语言、宗教、政治立场、国籍及社会阶层。不论个人或国家均应尊重並维护这份尊严,人类应该是权利的主体、终向,而不是手段。”
引言:
华人教会向来不关注人权,因为基督徒以为,教会既是神的家,信徒既是神的子民,那么若要谈论权力,就只能先谈神权,而不是人权。接下来,我们还会质疑,作为一个或一群仅仅被称为义的罪人,会有或应有多少权利。很多时候,我们都在担心,万一给众罪人太多权利,他们岂不更加悖逆更加难以治理?所以难怪教会在听到人们谈论人权时,问的往往是消极问题,例如:“到底要注重谁的人权?恐怖分子、同性恋者、未婚妈妈、妓女?”结果我们就很少去思考比较积极正面的,关于信仰应该如何主动争取与保障那些被社会机构、国家机器、政权组织有意无意忽视,或刻意边缘化甚至杀害的人的人权。因此,这专文盼能激发更多基督徒正面思考广义的人权问题。
人是什么,为何有“权”
当然,谈人权,首先需要关注“人”,然后才可能谈“已经存在着的人的生存空间与需要”,最后才可以及于“什么是人的精神状况可以企及的至终境界”。但对舍勒来说,我们其实不应该问“人是什么?”而只能问“谁是人”。因为人有主体性,有自主意识,不像其他事物,可以被随意称呼或置放在某个社会结构、阶级或群体里。所以为了更具体的看清楚我们如上设问,就有必要先来看一些国际人权报告以迄马国的实际人权状况:
非洲:刚果“圣灵抵抗军”在2008年圣诞节滥杀无辜。(New York, February 16, 2009)
中东:以色列军队继续封锁加沙地带拦阻救援物资输入。(Jerusalem,March 1,2009)
欧洲:每年人口贩卖受害者多达20至50万人,其中12万来自巴尔干地区,如莫达维亚、阿尔巴尼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
美国:从2001至2007财年,美执法、司法部门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的案件增长了25%。再如,截止到去年,在美国发动的伊拉克战争中丧生的人数已经达到 66万之多,其中伊拉克平民就占了九成。还有,美国在海外秘密监狱的虐囚事件也有增无减,以致“黑狱”与“虐囚”几乎成了美国的符号。
马来西亚:
(一)为捍卫祖传风俗地,本南族从1980年代始,一直在砂州森林反抗财雄势大的伐木业者,因此,他们往往遭到伐木业者和助纣为虐的执法官员的暴力对付和杀害,妇孺也遭伐木工人强奸和性骚扰。
(二)根据去年国会的问答数据,从2003年至2007年,国内共发生1535件扣留所死亡事件。但政府没有采取行动惩罚这些犯错的官员,这显示政府和警方的紧密关系,这令人非常担忧。
看过以上新闻片段,相信作为基督徒的我们,已经很难再找借口去推卸守望人类家庭其他份子的责任了。因为作为一个基督徒,就诚如改教家马丁路德所说:“我们从基督得名,一定不是祂在我们以外,而是因祂住在我们以内;就是说,因为我们相信祂,且互相作基督,待邻舍就当像基督待我们一样。”
现在我们就要看一看基于圣经原则的《世界人权宣言》,再追溯上帝在圣经中的直接言说。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3-21条,地球人除了应该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也包括以下权利:
- 生命、人身自由和安全的权利
- 免受奴隶制和奴役压迫的权利
- 免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
- 法律面前承认一个人为人的权利;享有司法补救的权利;免受任意逮捕、拘留或流放的权利;享有由一个独立、公正的法庭举行的公平审判和公开审讯的权利;享有被裁定有罪前无罪推定的权利
- 免受任意干涉他人隐私、家庭、住房或书信的权利;免受对个人名誉和荣誉侵犯的权利;享有针对这些侵犯的有关法律保护的权利
- 行动自由;寻求庇护的权利;拥有国籍的权利
- 结婚、组建家庭的权利;拥有财产的权利
- 思想、良心及宗教信仰自由;意见和言论自由
- 和平集会和结社的权利
- 参加政府和平等享受公务制度的权利
《世界人权宣言》第22-27条则阐明人人应该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其中包括:
- 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
- 享受工作的权利;同工同酬的权利;组建和加入工会的权利
- 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
- 享有有利于身心健康的生活水平的权利
- 受教育的权利
- 参加社区文化生活的权利
因此我们可以根据全球国家在赞成与支持联合国的成立时,自己接纳也互相承认的全球伦理社会契约,即把每一个自己国度内、外的人,都当作是人,都让他们享有人作为人的与生俱来的权利,这包括法律与政治上的权利。因为这都是放诸四海而皆准,任何人不得加以侵犯的。现在问题只在于,我们要如何在面对具体事件时,如上述从非洲到亚洲的人类社会悲剧,不让保障全球人类社会契约的人权宣言沦为一纸不具真实规范力量的文书。而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还需要在联合国人权宣言以外,寻求更坚实的基础,以获得普遍共识与实际支持来抗议、反对和制裁那些随意杀害、伤害无辜的个人和群体的社会力量。
人权的神学基础
根据世界最古老又最完整的人类经典《圣经》,我们读到神/宇宙终极实在在一开始就说到人在天地宇宙中因被造而与生俱来的位置:
“神说:‘我们要照着我们的形象,按着我们的样式造人,使他们管理海里的魚、空中的鸟、地上的牲畜和全地,並地上所爬的一切昆虫。’神就照着自己的形象造人,乃是照着祂的形象造男造女。神就赐福給他们,又对他们说:‘要生养众多,遍满地面,治理这地,也要管理海里的魚、空中的鸟,和地上各样行动的活物。’”(创世记一:26-28)
因此人人既然都是按上帝自己的形象和样式(简单的说,就是上帝的“本质”或能以反映上帝本质与能力的要素)受造。那么人人就与生俱来享有自由生育,互相守望,资源共享的自治权和参与治理权,换句话说,我们作为人,就理所当然的可以享有自由恋爱(生养众多),设立家庭(遍满地面),参与社会,影响决策(治理这地)、承担义务(管理海陆空)的基本权力。那么人人自然就不可以再随意欺负或伤害他人了。这就让我们得以理解,当该隐杀了弟弟后,上帝为什么要马上审判他,然后又警告那些想杀该隐的人要七倍奉还(创四:10-15)。
除此以外,因“耶和华神用地上的尘土造人,将生气吹在他鼻孔里,他就成了有灵的活人,名叫亚当。”(创世记二:7) 所以人既然又作为万物之“灵”,就是与上帝有密切且特殊关系的,就不能彼此相负或相害,反之应该互相看顾保护,以展现“被创造的神性”并活出上帝所特别赋予的尊严,如诗篇八:3-8节说的:“我观看你指头所造的天,並你所陈涉的月亮星宿,便说,人算什么,你竟顾念他;世人算什么,你竟眷顾他!你叫他比天使微小一点,並赐他荣耀尊贵为冠冕。你派他管理你手所造的,使万物,就是一切的牛羊、田野的兽、空中的鸟、海里的魚,凡经行海道的,都服在他的腳下。”
人人也应该敬天爱人:
“这些事都已听见了,总意就是敬畏神,谨守祂的诫命,这是人所当尽的本分;因为人所作的事,連一切隐藏的事,无论是善是恶,神都必審问。”(传道书十二:13-14)
“耶稣对他说:‘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这是诫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倣,就是要爱人如己。”(马太福音二:37-39)
然后取诸上帝,用诸世界,例如以加拉太书三:26-28推动人人平等权
“所以,你们因信基督耶稣,都是神的儿子;你们受洗归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並不分犹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
以路加福音四18推动人人享有自由权:“主的灵在我身上,因为他用膏膏我,叫我传福音給贫穷的人;差遣我报告:被掳的得释放,瞎眼的得看見,叫那受压制的得自由,报告神悦纳人的禧年。”
以出埃及记二十:15,17节推动人人可以享有私产权:“不可偷盗。”“不可贪恋人的房屋;也不可贪恋人的妻子、仆婢、牛驴,並他一切所有的。”
以出埃及记三:12;二十8推动人人享有信仰自由权:“神说:‘我必与你同在。你将百姓从埃及领出来之后,你们必在这山上侍奉我。”、 “当纪念安息日,守为圣日。”
以申命记十六:18-20节推动人人都可获得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你要在耶和华你神所赐的各城里,按著各支派设立审判官和官長,他们必按公义的审判判断百姓。不可屈枉正直,不可看人的外貌,也不可受贿赂,因为贿赂能叫智慧人的眼变瞎了,又能颠倒义人的话;你要追求至公至义,好叫你存活,承受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地。(申命记十六:18-20)
违反人权与滥用人权的危机
确立了保护人权的理想权威后,现在我们还需要回到现实去面对另一些问题:一、为什么还有许多人类社会在有了联合国人权与立基其后的圣经基础后,仍然处处侵犯自己国民或他国国民的人权?二、人权是否可以无限放大?三、推动人权运动的实际工作可以怎么做?
针对第一个问题,我们知道,那些侵犯人权的国家通常都会声明,它既然不是基督教国家,自然就可以不受源出于基督教经典的《世界人权宣言》的约束。另外,它们也会说本身重视国家安全胜于某些国民的人权。问题是,我们要如何解构这些所谓保障国家安全的极权政府、种族主义政府、宗教恐怖主义政府的霸权论述?
我们的回答是:追根究底去探寻所有极权政府的权力根源,然后把它们的权力论述基础暴露在现代公民社会的批判网络下。首先,我们可以把以上三种极权分为:无神论极权和有神论极权两大类。对于信奉无神论的极权政府,我们应该抗议它们把阶级斗争的意识形态灌输给国民,因为世上没有任何一个人类社会,应该以阶级地位划分彼此的高低。对于信奉有神论的极权政府,我们基本上可以把它们跟宗教恐怖主义与种族主义极权放在同一个类别来讨论,因为它们实际上只是假借神权的名誉进行统治,而不是真正的在掌管大地的神祗的谕令下进行善治,所以我们可以毫不犹豫的说,即使是基督教国家,只要它们的政府长期贪污腐败、草菅人命,那就不是神祗拣选和悦纳的,因此就可以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以和平的民主代议斗争方式颠覆之或取而代之。这是连天上神祗也不会怪责的。
针对第二个问题,我们要对付的其实是比极权政府更难缠的绝对自由主义者,因为这些人随着全球资本主义与消费主义的扩散,散布在全球的每一个国家、社会中。他们认为人权就是每个个体的全然自由而不附带责任义务,因此他们随心所欲的做所有使自己能够享受肉欲快感的事,甚至迷惑别人也如此行,以至整个社会陷入毫无目的与意义的享乐式虚无主义氛围。因此这就需要把他们重新带进社群主义的论述里了,即全地不再有统治阶级,人人生活在互相看顾守望而不是某些人宰制、压迫、奴役另一些人的社会。
针对第三问题,我们要做的绝不比应付第一与第二个问题少。因为,这当中涉及基督徒信仰群体的思想资源与人力、财力、物力的整合,其次涉及如何建立管道以接近这些违法人权或滥用人权的群体,其三是如何行之有效的参与国际公民社会软力量的增生,其四是如何为这些已经酝酿成型的公民社会小气候保温,其五是如何永续发展这些已经开发的国际公民社会网络。
结论:
简言之,华人教会若要与已经出发许久的国际基督徒人权关怀组织连线,接轨,就要先整理好自己的人权意识,然后推动教会的人权关怀,再然后才可能比较积极正面的参与国际人权社会的再造工程,就如哈弗罗斯循序渐进主张的,先有基督徒德性,才有教会德性,最后进而追求实现世界公共的善。而这,就不是此专文能够涵盖的范围了,所以我们必须暂时在这里打住。
参考书目:
马丁路德(Martin Luther):《基督徒的自由》中译;香港。信义宗,2004。
马克思舍勒(Max Sheller):《人在宇宙中的地位》中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0。
汪建达:《在叙事中成就德性—哈弗罗斯思想导论》北京。宗教文化,2006。
列奥施特劳斯(Leo Strauss):《自然权利与历史》中译;北京。三联,2006。
莫尔特曼(Jurgen Moltmann):《神学思想的经验—基督教神学的进路与形式》中译;香港。道风书社,2006。
莫尔特曼:(Jurgen Moltmann)《创造中的上帝—生态中的创造论》中译;北京。三联,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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