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极端自由主义者说:只要我喜欢,他喜欢,为什么我们就不能随心所欲的做我们都爱做的事?
我觉得他问得很笼统,如果随便跳下去回答,很可能就被他带到他本来就想带你去的地方。所以我尝试设计一些实际情节来回应,看看他那样的说法是否可以成立。
案例:
如果我喜欢和这个眼前的女人/男人发生性行为,她/他也喜欢和我发生性行为,那么我们就可以随心所欲的发生性行为吗?
答案是:不一定。
一、如果我才15岁,他/她已经21岁,那么即使我是自愿的,我的亲人也可以告他/她诱惑我。这是年龄限制,是整体公民社会为了保护少不更事的少年人的法律。如果他真的那么爱我,而不是欲望着我的身体,他应该等待我足龄了,思想成熟了,才提出和我发生性行为的要求。
二、如果我21岁,他/她也21岁,那么即使我俩都是自愿的,也不一定可以随心所欲这么做;因为如果我有女朋友/男朋友,她也有男朋友/女朋友,我们在情在理,都要学习自制,而不能随心所欲的利用另一个人的肉体来满足个人的欲望和在寂寞中互相取暖。因为我们在谈恋爱的过程,通常都不会答应对方这么做,所以要是对方没有咨询过自己就这么做,那是明显的不珍惜我们彼此之间的关系。
三、如果双方都有夫妻关系,更是要尊重“约定俗成”的婚姻,因为在海誓山盟里,我们任何一方都不会同意对方在有欲望时利用另一个人的身体取暖。注:这里的约定俗成不仅是所谓的无形的社会约束,它更是具体的指向夫妻关系之前双方的互相承诺——一个尊重承诺和承诺者的人,是不会随便破坏承诺的,一个随意破坏承诺的人,已经显出了他自己不值得被尊重。
所以,同性恋虽然不应该刑事化,但却应该有个规范:至少像异性恋那样:一夫一妻,一生一世。如果做不到,也应该有个家庭法庭,可以控告他们诱奸、通奸,一如家庭法庭可以控告异性恋诱奸、通奸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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