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要什么?

我们要成为生命共同体!

自由的活在天地宇宙间。

自由的思想,自由的言论,自由的聚会,自由的承担。

我们主张社群主义,而不是个人主义或种族主义。

我们不凭借自己的族群优越感而贬低他人他族,也不因感觉他人他族比我们强,而低头为仆为奴。

我们乃是凡事念想活在同一块大地的各人各族,然后齐心为各人各族的感受与需要,共谋和平共处、互惠互利的生存模式。

我们坚拒操弄、愚化人民的僭主与它们的愚民政策!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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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28日星期二

转载:茅厕点灯特别篇 (6) 赵明福坠楼身亡事件之常理推测

注:这是那么多天以来对赵明福被坠楼事件整理得最好的,不让人读一读非常过意不去。

现此声明,这一篇文章,只是尝试以逻辑和客观角度来分析明福坠楼的最可能情况,所依据的都是已经在国内媒体公布的资料和官方说词,并非“胡乱猜测案情”,没有意图抹黑任何人或任何单位,没有政治议程,也没有意图影响正在进行中的任何调查工作。

赵明福,是今年国内坠楼身亡的第二位政治工作者。

坠楼身亡的原因可分为自杀,他杀,或意外三类。

除非是精心策划的蓄意谋杀,要不然只要能掌握足够的案情,现场线索和尸体解剖,欲鉴定坠楼身亡的真正原因,其实并不是一件难如登天的事。

明福正在积极筹备婚礼,即将当爸爸,没有留下任何遗书,事发前不曾有任何自杀意图,生前未患有抑郁症兼情绪稳定,生前没有显著的心理失常或精神障碍,更重要的是,即使最终的调查报告显示赵明福与欧阳捍华以2400零吉向陈文华购买1500支国旗的过程当中涉嫌贪污,也不是什么死罪,明福何须以死谢罪?明福何须畏罪自杀?

所以,明福坠楼,基本上可以排除自杀的可能性。

那么,可不可以进一步彻底排除明福自杀的可能性?绝对可以。

首先,必须确定明福是从哪一楼坠下,哪一个窗口坠下。

根据2009年7月21日的媒体报导,警方在翻查MASALAM大厦的闭路电视后,只看到明福进入雪兰莪州反贪委会总部,却不曾见到明福步出该大厦。加上反贪委会的办公室设有电子卡核对系统,理论上外来访客在没有电子卡的情况下,根本就无法自由进出。

所以,明福从MASALAM大厦14楼雪州反贪委会办公室坠下的可能性最大。警方也已作出相同的推测。

接下来,就是铝制上悬窗上的痕迹,指纹或掌纹,以及明福坠楼的轨线Trajectory of Fall。

这个世上,是没有人会以狮子跳火圈的方式跳楼自杀的。明福若是自杀,他所攀爬出去的窗框和窗户必会留下他本身的指纹和掌纹。而且指纹和掌纹的方向,还必须符合明福攀爬出去的动作。

如果雪州反贪委会办公室的地板是瓷砖而非地毯,亦会留下明福明显的鞋印。

如果在所有窗框内外侧都找不到赵明福的指纹,那么原则上就已经可以彻底排除明福跳楼自杀的任何可能性。

一旦彻底排除自杀的可能性后,就只剩下他杀或意外这两个可能。

在这里,准确计算明福的坠楼轨线将会成为关键。

意外坠楼,一般上落点的水平距离Horizontal Distance都会比较靠近起点Launch Point,因为没有外力涉及。如果落点的水平距离与建筑物有一定的距离,即代表明福坠楼前曾经往前跳,又或是被人给抛下。只有在外力之助下,尸体才有可能远离事发的建筑物。

虽然,理论上空气阻力和风向可能影响坠楼轨线,但是效果不大,除非是明福坠楼的那一刻刚好碰上强风或台风。

从媒体刊登的照片猜测,尸体距离建筑物少说也有28尺至36尺,即8.5公尺至11公尺的距离,坠下轨线较倾向涉及外力的可能性。

另两项可以推测他杀或意外的线索,就是窗框和窗户上的痕迹,以及明福的双手和指甲。

意外坠楼的话,明福必会奋力挣扎求存,四肢必会奋力抓拿任何近身的物体。在这情况之下,窗框,窗户,又或墙上极可能会留下明显的痕迹,如抓痕之类。明福的双手,尤其指甲内也必会附有相符的物质,如漆泥,又或相关物质。

再者,根据2009年7月21日的媒体报导,法医初步报告显示,明福被发现时,已经毙命4至5个小时。警方估计明福的死亡时间大约是7月16日早上8时至9时之间。

7月16日是星期四,非假日。早上8时至9时是上班时间。MASALAM大厦共有22层。第1至第4层是购物中心。第5至第22层是办公室。雪州反贪委会总部在第14和第15层。

无论是意外坠楼又或被人抛下,意识清醒的明福在奋力求生的情况下,理当大声呼救。但是到了今天,依然没有任何人出来供证,说听见明福的呼救声。

在这情况下,意外坠楼的可能性,显得微乎其微。

如果坠楼涉及外力,在排除自杀的可能性后,那么就只剩下是他杀了。

如果是他杀的话,接下来需要厘清的就是,明福是被人活生生抛下楼,还是在死后被人抛下?

如果是活生生被人抛下,除非明福的嘴巴被堵住,手脚被捆绑,要不然窗口的地板和墙壁,窗框,窗户必会出现挣扎求生的拖擦痕迹,又或搏斗的痕迹,明福的指甲内也必会留下相关的重要证据,如欲将他抛下楼之人的人体组织。

如果明福的尸体找不到嘴巴被堵塞,手脚被捆绑的印痕,在神智清醒的情况下被抛下楼,同样必会大声呼救。重温之前的常识推理,就是在法医推测明福的那段死亡时间,至今为止都没有人曾听见任何呼救声,理论上,明福被抛下楼的那一刻,应该已经失去意识,甚或已经断气。

另一个能够协助推理明福是生前坠楼还是死后抛尸的线索,就是明福身体上的伤痕是否有“生活反应”。生活反应的其中一个例子,就是手掌在大力拍打后会变红。

如果高楼坠下所形成的损伤在肉眼及显微镜下均无生活反应,就可以推断是死后抛尸。

除了生活反应,还有就是坠落时所致的损伤特征。死者的表皮若有刮擦,伤痕除了明显之外,还会呈现一致性。体内骨折的暴力也会有明显的传导性。譬如说,坠楼时足部先着地的话,坠地的冲力会向上传导,造成枕骨大孔骨折,椎骨骨折等等。内脏的损伤也有明显的特征,往往是多条,但方向一致的破裂口。

还有,一般坠楼身亡的尸体,身体上有些部位是不太可能挫伤的,如大腿内侧,腹股沟部位。这些不容易因坠楼而挫伤的部位,解剖时有没有发现伤痕?

如果死者表皮伤痕,体内骨折,内脏损伤都呈现不规则的特征,这将大大增加死后抛尸的可能性。

如果所有推测都倾向他杀的可能性后,接下来需要确定的则是被蓄意谋害,还是意外致死?

同是常理推论,反贪委会调查的只是贪污案件,完全没有任何谋害明福性命的必要。所以,同样可以彻底排除反贪委会意图谋害明福的任何可能性。

剩下的,亦是此案的最大可能,那就是反贪委会在盘问明福的过程中,明福意外毙命。随后,明福的尸体被抛下楼,以制造意外坠楼的假象。

如果案情,线索,证据,解剖,到最后都不约而同一一导向这个可能,那么,接下来的疑问就是,明福如何意外毙命?谁授意制造意外坠楼的假象?谁负责抛尸?

一个很有力的线索可以推断明福的坠楼身亡事件,雪州反贪委会脱不了关系,就是反贪委会发表了一个完全不符事实的声明。

根据2009年7月17日的媒体报导,马来西亚反贪委会调查主任Datuk Mohd Sukri Abdul召开的新闻发布会时指出,明福于7月16日凌晨3时45分录取口供完毕之后,就已获准离开,但是明福却要求在该委会办公室小睡。反贪委会官员最后一次看见明福是在凌晨6时。直至下午1时30分,有人投报雪州反贪污局楼宇有人坠楼身亡,反贪委会的官员才发现坠楼者是明福。

7月18日媒体报导:雪州行政议员刘天球要求取回明福的私人物件时,查案官告知警方只有明福的手提电脑,公事包和钱包,却不曾见过明福的手机。

7月19日媒体报导:刘天球前往Shah Alam警局报案寻找明福的手机。

7月20日媒体报导:雪州总警长Datuk Khalid Abu Bakar证实,明福的手机以及其他私人物件已在警方手中。这些物件都是明福在被雪州反贪委会扣查时,就已遭到反贪委会官员扣押的公事包,钱包,手机及汽车锁匙。

试问,如果已经获准回家,反贪委会为何不将私人物件归还明福?凌晨3时45分就已经获准回家的明福,为何直至案发下午Sukri召开新闻发布会得那一刻,明福的公事包,钱包,收集和汽车锁匙还是在反贪委会的手上?

法医推测,明福于7月16日早上8时至9时之间死亡;中午1时30分明福被发现伏尸阳台,警方立刻封锁现场进行调查;欧阳捍华下午3时接到记者拨电告知有人从雪州反贪委会办公室坠楼身亡,死者可能是明福;明福家人下午5时被告知明福在雪州反贪委会办公室发生事故。

从明福身亡至反贪委会调查主任召开新闻发布会,少说也有8个小时之差,警方也至少进行了3个多小时的调查工作。这么多个小时的空档,反贪委会居然还会作出一个如此错误的声明,这一个疏忽在情在理都无法令人接受。

如果反贪委会无法合理解释这一错误的因由,在这起坠楼死亡案中,已经足以构成刑事罪。

7月23日媒体报导:内阁议决成立皇家委员会以调查反贪委会的查案官,是否违反审问程序,以及成立以一名推事为首的验尸庭,彻查明福的死因。

以上的步骤,是否足以还原明福坠楼的真相?

对法医学有基本常识的人都知道,坠楼死亡案件对法医来说,是个难题。因为自杀,他杀和意外所造成的坠楼死因,彼此间差别不大。譬如说,同是颅脑损伤造成死亡,这一损伤对法医来说,是无法确实分辨因自杀,他杀还是意外所造成。

要鉴定坠楼者的死因,必须掌握足够兼正确的案情,搜索关键的现场证据和线索,以及交由经验丰富的法医仔细解剖,以进行推理和结论。合理案情,现场线索,解剖报告,这三项,缺一不可。

无权指示警方展开调查的验尸庭,是否能够掌握足够的案情以及现场线索,来鉴定赵明福的真正死因?内阁为何不干脆直接授权超越所有执法机构的皇家委员会来调查赵明福的死因?内阁婆婆妈妈的决定,反而令人质疑此地无银三百两。

最后,愿明福在天之灵,保佑真相最终会水落石出,所有涉案的人都被绳之以法,一个都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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