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没有一个国家可以靠法律治理得好。若行政官贤明,他用自然的趋向来治理,比用法律来治理,更为有效。若他不贤明,他用法律适足以增加罪恶,因为他不知道怎样使用法律,也不知道怎样叫法律适合于个别事件。所以在民事方面,注重选用贤能的人,应甚于注重立法,因为这种人自己本身就是最好的法律,他们将用活泼的公道来裁判各种案件。
而,“爱”不需要任何法律。
语出德国改革家马丁路德
注:最古早的时候,法律源于家庭宗教或宗族宗教,所以都是利一己之家,甚至利一家之主的。后来,家庭宗教与宗族宗教失势,城邦贵族兴起,则法律成为保障他们与他们扶植的市民阶级的利器。现代以后,法律开始利益民族国家与“军人政府”(不利被殖民者之国)。现在,法律除了利益统治阶层,也利益企业主——偏偏就是不会主动利益大众。因此,不要迷信法律,倒要催促我们各别地区的有心人代议士,争取设立个人为贫弱大众而有的扶贫援弱法案——越多的民间法案,越可能削弱恃强凌弱兼有漏洞的“统治法”与“贵族法”!
而这样的立法行动,源生于大爱无界。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