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要什么?

我们要成为生命共同体!

自由的活在天地宇宙间。

自由的思想,自由的言论,自由的聚会,自由的承担。

我们主张社群主义,而不是个人主义或种族主义。

我们不凭借自己的族群优越感而贬低他人他族,也不因感觉他人他族比我们强,而低头为仆为奴。

我们乃是凡事念想活在同一块大地的各人各族,然后齐心为各人各族的感受与需要,共谋和平共处、互惠互利的生存模式。

我们坚拒操弄、愚化人民的僭主与它们的愚民政策!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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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13日星期一

修正神律论伦理学

对《基督教伦理学导论》之第七章“基督教伦理学基础”的评说



作者:史丹利•葛伦斯

页数:396

出版社:华神

出版日期:2004

引言:

在这里葛伦斯以雪尔顿写于十九世纪的基督徒伦理生活小说《跟随祂脚踪行》的开场白为序幕。他要阐明的是,基督徒伦理学家如何从启示的观点发展基督教伦理,然后再提出圣经叙事中塑造并推动基督教伦理的几个核心神学主题。

虽然他在第三章(107-136页)开始,就认定基督徒是一群与上帝有约,并视上帝为父为主的“圣书之民”,但只因着没有把论证交待清楚,所以接下来就显得是过于匆忙去处理圣经与圣灵的关系了。对我个人来说,他虽然有提及希伯来人、以色列信仰群体与初期基督教会的来龙去脉,但却忽略了更根本的:上帝创造亚当而亚当不满足于自己的独居生活后,上帝就为他创造了群体——因为是上帝把夏娃这女人带到亚当面前,并且鼓励他们结合的——所以谈基督教伦理根本就可以不必掉落在任何形式的个人主义窠臼,即以为上帝先感动一个人,再透过一个人去影响另外一个人。实际上在托伦斯《神学的科学》里,谈论基督徒的存在是必须一开始就谈到,“一个基督徒群体,如何借着对另一个人传福音而影响他”,因此从一开始,一个人之所以可能成为基督徒,就因着他在听闻福音时,就认识了一个带着某种福音传统的基督徒群体,而他此后就是仿效这群体的信仰生活和行为的。所以他的基督教伦理思想,就在那一刻(相信与接受一个什么样的上帝或基督时)发生与决定了;如果他之后再没有遇到另一个带着不同神学理解的基督徒群体的话。

另外,葛伦斯接下去介绍与铺陈基督徒伦理学家的那两个立场,即“他律说”与“自律说”时,明显就是掉入了他在以上论证不严谨的陷阱。

相信他律说的基督徒伦理学家的问题也一样,他们认为神的启示管道存在于道德主体之外,那是对的。但他们建议基督徒倾听并遵守上帝透过圣经发出的伦理要求,却是有问题的,因为基督徒首先不是先接受了圣经准确的伦理教导才信仰基督,却是在听闻他人的传讲时,接受了那位被传讲(已经经过他人理解与解释加工)而不一定是原初的基督:想象一下今日倪柝声小群团体传讲的基督,与受美国巨型教会影响下的新加坡人眼中的基督,就可以体会个中的奥妙;基督仍然是基督,但若成年累月被这两派的其中一派潜移默化,那么若不是圣灵特别的帮助,我们就只能一生信仰一个已经落入某种意识形态的基督,而不是圣经那位超脱自己、言行一致、关心公共世界,并勇敢面对既定利益集团的不义的基督。

这样他律说者的问题,已不止是避开了“误将顺从律法视为得救之道的途径”却避不开“我们该如何回应现今生活中各种圣经未曾提及的情境?”那么简单。实际上他们是更深的掉入“假定神圣启示为一种客观的既存真理,而并未捕抓到上帝在圣经中自我揭示以与人类建立具体真实的亲密关系的目的”。结果基督教伦理学上的他律说者,不但使人们误以为神所喜悦的,是人对外在律法与行为的遵守,还会让人误以为基督教导的门徒生活,就是对已经经过某派诠释的圣经诫命的盲从。这么一来,他律说肯定会犯上高举客观律法而导致圣灵失去地位的毛病。

至于那些认为他们已经把圣灵与信徒里重生的灵连接起来的自律论伦理学家的问题,也一样明显。自律论者高举道德主体,却拒绝外在道德权威,显然是把信仰当成了自由心证。所以他们即使不主张摆脱律法,而是相信道德主体能够直接取得道德真理,也是枉然的——因为那样脱离信仰群体的历史启示的圣灵感动,很可能只是信徒潜意识里的某种个人欲望的表现与放大。所以这方面葛伦斯倒是说对了一半:自律论者面对的问题是,他们太轻易让圣灵脱离圣经“与信仰群体”而独立,并且假定人可以独立于圣经教导之外来倾听圣灵。如此,自律论者是以圣灵之名否定了圣经所蕴藏的既定启示了。

因此要同时克服将圣灵压抑在圣经里,与以圣灵之名舍弃圣经的两难问题,就需要回到“神律说”。只是这神律说的基础,必须回到莫尔特曼从关系神学角度推进的创造论。因为人身为人,不但意味着要受道德制约,他更根本的情况是“他本来被造就是关系性的存有”并且也是“群体性的存有”,所以神圣意志对人类生命的影响,来自我们始终都活在与圣洁之神的关系中,然后神才再拣选我们进入与祂爱子基督的誓约关系。因此我们才可能顺理成章的也受召与他人及一切造物,建立恰当的关系。正因如此,伦理生活才真正是葛伦斯所说的“关系中的生活”。

经过修正的神律说,明显批判了他律说与自律说的缺失,因为后两种伦理取向,都假定了伦理学主要是一种个人的任务,我们是以独立个体的身份展开伦理生活。在这个倾向下,二者都往往将神圣启示的对象视为个体信徒而不是信仰群体。所以葛伦斯后来关注到,实际的神律说伦理学的关系性与誓约导向是确凿的,因为它影响我们看待圣经吩咐的方式。结果修正的神律说主张,若要对圣经律法作恰当诠释,就必须将它放在伦理生活的批判性关系背景中来看。因为神赐下律法的用意,并不是要我们借着它活出伦理生活,而是要我们在生命的各种关系中映照出神自己的关系性性格。

也因为这样,修正后的神律说取向,才可能将我们的焦点导回神本身,并借此引领我们进入了神学领域,而伦理学就成了“行动中的神学”,因此伦理生活的产生,在于“我们从实际生活情境中活出自己与神的关系并对神的基本信念,以享受圣灵浇灌的各种关系,并映照出三位一体的神独有的丰盛慈爱”就成为了实际上与理论上的可能——永远是先有基督的实际伦理,才有门徒的跟随伦理。因此也可以说,经过修正的神律说取向,不但开启了圣经、圣灵与信仰群体的融合之道,它也将圣经与圣灵视为神在每一个生活情境中所发出的和谐之声。

总之,基督教伦理学就此揭露了立于人面前的神与活在神面前的人,如何在各种生活情境中创造与维系相知相爱又爱神爱人(群体)的具体真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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