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要什么?

我们要成为生命共同体!

自由的活在天地宇宙间。

自由的思想,自由的言论,自由的聚会,自由的承担。

我们主张社群主义,而不是个人主义或种族主义。

我们不凭借自己的族群优越感而贬低他人他族,也不因感觉他人他族比我们强,而低头为仆为奴。

我们乃是凡事念想活在同一块大地的各人各族,然后齐心为各人各族的感受与需要,共谋和平共处、互惠互利的生存模式。

我们坚拒操弄、愚化人民的僭主与它们的愚民政策!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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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25日星期四

作为公民

作为公民的个体信仰者

身为国家公民和基督徒,教会如何促进各宗教之间的亲善与和睦?

针对以上提问,首先必须问,何谓“国家公民”?国家我们知道,它是一个被某一群统治者“说成”的政治实体。国家公民呢?他/她这些个体单位是否在被纳入某个政权管治的地理版图时,就必须绝对的服从于当下的政治实体(国家)以换取他/她在该国家的公民权与“自由活动”空间?

接下来我们要进一步思想“谁是基督徒”?基督徒是否必须是一个/一 群被某个政治实体指定的政治动物?如果是,那么只能说一次逻辑推演,任何国家概念都在个体信仰者(信徒)之上,因为没有国就没有家,也就不会有这个正在提 问的个体信仰者。因此在这等国家意识中,“我”(个体)是必须完全服从于国家律令的,即使“我”已经成为一个原本就应该活在天地宇宙中的基督徒,也不得不 假设,那是上帝设置了国家来管治“我”,所以作为某个国家的基督徒就只能按照某个国家的国法来生活,甚至来看待国内的各个宗教群体,并且以国家的即得利益 为处理宗教问题的优先考量点。结果不问可知,若国家认为各个宗教只能向“某些指定对象”宣教,不能向“所有人”传福音,教会当然就只能设计对某些指定对象 宣教的信息和节目了。如此只要信仰者不违反国家律令,又精明的以一套“天国神学”解释自己的信仰,自然就上不得罪上帝下不得罪君主。

但, 基督信仰是那么样的一套符合国家伦理守则的存在方式吗?如果不是,基督徒在传讲“同时治理天国与人国的上帝信仰”时会有可能避开“一不小心得罪”其他信仰 者的危险吗?如果其他信仰者不是统治阶级人种倒也罢了,但如果这些其他信仰者恰好是统治阶级人种呢?难道我们还能有另一套福音或另一种“不必向统治阶级者 传讲的福音”吗?

说 到底,基督徒肯定不应该刻意制造宗教纠纷与冲突,也不应该破坏家国和谐,但如果温和耐心的在公共场合说明自己的信仰也成为必须避忌的事时,为社会声张正 义,也被说成对其他宗教信仰者不敬时,那就没奈何也要坚持到底了。因此回答以上的提问,重点不在“如何”促进基督信徒与其他宗教信徒的亲善与和睦,而在於 所谓的亲善和睦行动,是否有不为统治阶级所动摇的真爱的意志。在信仰中的真爱,就是能为别人的身、心、灵永恒的益处着想的爱,而不是一面倒的某种被说成的 爱(接受国法式的驯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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